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正文

   

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汉寿 www.hanshou.gov.cn  点击:  2008-09-04

汉政办函〔2008〕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保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全面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

    《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抓紧对本机关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

    1.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各乡镇、各部门于2001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后,确定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2001年清理后至2008年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1.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明令废止。

    2.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试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

    4.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

    5.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1项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发布公告重新公布。

    (三)清理方法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政府部门先行研究,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渐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公布的建议,于2008年9月20日前上报县政府法制办,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参照县政府和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法办理。

    (四)组织实施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办公室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清理结果的公布和应用

    县政府将通过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废止、失效、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08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制定程序

    《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规范性文件质量的程序保障,必须认真执行。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抓紧建立配套工作制度,使《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具体化。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保证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县政府将根据《规定》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本级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及其制定权限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对部门规定规范性文件需事先请示县政府同意的事项、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需于发布前报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事项,作出界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施行前必须保密的外,起草单位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认真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不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各乡镇、各部门要就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和采纳意见工作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

    按照《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审议,不得签署,不得公布。各乡镇、各部门都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制度,明确起草单位、公文办理机构、法制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衔接流程、衔接方式及失职追究办法。

    三、尽快做好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的准备工作

    自2008年10月1日起,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未进行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直接登记,编制登记号。县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审议决定并签署后,报本级政府法制办登记,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取得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在《汉寿政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编制方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规定执行。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审查申请办理制度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15日内报送市级政府备案。县政府法制办要继续认真执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依法严格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

    各乡镇、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报告。

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点击进入: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 2004-2007 版权所有:汉寿县人民政府 未经许 可不得复制、转载 ICP备案:湘ICP备07001273 号
主办单位:汉寿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汉寿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汉寿县电信分公司营业大楼五楼 电话:0736-2850628 电子邮件:mail@hanshou.gov.cn